【事实理由】
2018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经过相处,双方都有结婚的意愿,原告便依据当地的习俗,为被告购置金器,邀请双方亲朋好友见面,洽谈结婚相关适宜,双方并于2020年底举行了订婚仪式。2021年底,原告的朋友发现被告在外还有一个男朋友,并告知原告,原告与被告核实情况,被告最终告知原告确有此事。经过此事,双方已无登记结婚的可能,原告便与被告协商退还彩礼的适宜,但最终无果。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诉状,望判如所请。
【争议焦点】
已无登记结婚的可能,能否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本院认为】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宋某依与被告周某有婚约关系,以当地习俗,为达到与其结婚之目的,先后给周某给付数额较大的彩礼及购买了金银首饰。现双方自愿解除婚约,周某依法应将宋某给付的婚前彩礼及购买的金银首饰予以退还。故对原告宋某要求被告周某退还婚前彩礼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周某对收到的对戒(其中一个)和手绳一根,同意原物返还给原告宋某,本院予以认可。对其他彩礼数额的认定:1、貔貅3781元,置换费用2000元;2、二手摩托车5000元;3、改口费24600元。共计35381元。对九价疫苗、提亲及拜年费用认定系赠与行为,且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认定;对被告周某辩称:1、宋某生日时,周某给宋某红包,因有相互给付的行为,应认定系自愿赠与;2、周某支付的水电、房租费用应认定系共同生活开支,与本案无关;3、双方相互微信转账的款项,因无法确其性质,与本案无关。本案中,通过综合全案分析认定,应以周某退还80%的彩礼为宜。
【判决结果】
1、被告周某返还原告宋某彩礼28304.8元;
2、被告周某返还原告宋某戒指一个、手绳一根。逾期或无法返还原物应支付相应的对价,即戒指2133元、手绳1000元,共计31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