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收款方凡能够收回原已开具的,应将收回的原已开具的按作废处理。对于发生全额退款的,应按照原已开具的金额数重新开具退款;对于发生差额退款的,应按照实际收款的金额重新开具,并将重新开具的记帐联和收回的原已开具的作为冲减收入的记帐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