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庭前准备,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开庭审理,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