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旨为概括了专利侵权行为的七种形式,包括未经许可制造、故意使用、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及其直接获得的产品,进口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得到的产品,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拓展延伸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方式
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不同的专利侵权行为,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赔偿方式包括实际损失赔偿、侵权所得赔偿和合理开支赔偿。实际损失赔偿是指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所得赔偿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返还侵权所得。合理开支赔偿是指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专利侵权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侵权人应当意识到专利侵权行为的严重性,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结语
专利侵权行为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假冒他人专利等行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包括实际损失赔偿、侵权所得赔偿和合理开支赔偿。专利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侵权人也应意识到专利侵权的严重性,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