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副厅级单位。中级人民院长、党组为副厅级,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为正处级,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为副处级(但偶尔也高配为正处级),内设机构正职为正科级(如果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等兼任为副处级),副职为副科级,一般不设置二级内设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
(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专门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