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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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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对逮捕权限划分的规定。刑事案件首先有机关立案侦查,有拘留必要的可以先行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三日内提请批捕,收到申请十四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作出决定,由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16条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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