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是怎么规定的?一、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没有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有案不立。二、机关以治安处罚案件立案或者处理。俗称“以罚代刑”。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较为普遍,原因在于机关没有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作为治安处罚的对象对待,这实际是放纵了犯罪。三、机关刑事立案后转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关刑事立案后作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能否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机关和检察机关存有一定分歧。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