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日发布,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查标准,规范信息公开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该司法解释自6月1日起施行,2011年出台的原司法解释同时废止。
据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确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确定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保留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预防救济制度等。
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同时明确,被告对其作出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司法解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在原被告资格、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法定条件下给付到位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和引导,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合理需求。
同时,司法解释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信息的权利,也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